非法获利11400元,男子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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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1-16 10:47

  只要帮忙架设设备

  就可“轻松”获得报酬

  98年小伙受诱惑

  沦为电诈“帮凶”

  案情回顾

  张某出生于1998年,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外务工。2023年3月,张某通过某软件结识一名男子,对方要求张某帮助其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,便可获得报酬。

  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,仍非法收购他人电话卡,并将事先准备的手机、音频连接线、手机端APP等连接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,为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帮助。

  2023年3月至4月,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0元。

  法院审理

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法官提醒

  “帮信”不是“帮忙”

  而是“帮凶”

  找工作时

  要警惕“轻松兼职”“日结佣金”

  等虚假招聘广告

  千万别被小利诱导

  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

  综合赣州市章贡区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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